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51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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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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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2执507号 |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工商银行思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毅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萧忠明、胡刃、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107.20 |
执行案款 |
0592-5306035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