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37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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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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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闽02执恢90号 |
厦门中冠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钢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通旺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万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达轩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依利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泽能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融运进出口有限公司、厦 门金樽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施和平、林秋晓、高俊、张庆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王强龙 |
36241.01 |
退税 |
潘泳霖5306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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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