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2025年第144期
发布时间:2025-12-11    字体大小: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第144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案号

案件当事人

案外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事由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2020)闽02执887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融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李贤锡、林炳清、厦门海山贸易有限公司、李贤铜、林凤娇、厦门华融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华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东方创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兆丰融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聚贤创展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477806.31

执行款

发放

方法官5306037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