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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工作文明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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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工作文明礼仪

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规范办案法官言行举止,树立优良的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水平,根据法院的实际,制定本礼仪:

一、在接待当事人时,办案法官应态度诚恳、自然,言语和气亲切,表达得当;应使用“您好”、“您有什么事情”等文明用语进行问候和征询。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办案法官应注意倾听,耐心作答;对能够马上答复或办理的事宜,应当场答复或办理;一时无法决定的,应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或告知其等待通知。

三、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办案法官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简单推诿;遇有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但要把握度;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四、案件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办案法官应告知其推举两至三名代表陈述请求,并努力照顾到在场每一个人的情绪,防止引发秩序混乱。

五、在接待工作中,办案法官应做到平等对待一切当事人,尤其对于年老、疾病或残疾的当事人,更应尊重其人格。

六、办案法官应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不得对当事人使用任何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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