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中法发〔20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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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
案件审限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监督工作力度,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扣除、中止、延长审限。
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握扣除、中止、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定期进行审限提示,实现部门内案件审限的常态化管理。分管院领导应加强对案件审限变更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案件申请延长审限、重新计算审限的,原则上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及具体理由,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的,按上述流程审批后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上级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应结合案情对审限报延事由进行认真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事由或事由不具体、不明确简单引用法条规定的要严格把关。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为由申请延长审限的,应提供合议庭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该案案情的记录等相关材料。
刑事案件因延期审理、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而申请扣除审限、重新计算审限的,应当提供检察机关延期审理建议书、恢复法庭审理建议书、补充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以收到法律文书之日为起算日,相应扣除或者重新计算审限。
第三条 刑事案件扣除审限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扣除审执期限,以公告事由申请的,由庭长审批;以其他事由申请的,累计扣除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由庭长审批,累计扣除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以处理管辖权异议、诉讼中止等事由申请扣除审限的,每次扣除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累计扣除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公告扣除审限的,扣除审限起始时间为公告刊登之日,结束时间为公告期届满之日;
2.因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扣除审限的,扣除审限起始时间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之日,结束时间为裁定生效之日或收到上级法院退卷之日;
3.因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扣除审限的,扣除审限起始时间为请示函落款之日,结束时间为收到上级法院退卷之日;
4.以司法鉴定(含评估、拍卖、审计、资产清理等)扣除审限的,扣除审限起始时间为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之日,结束时间为鉴定报告移送业务庭签收之日;
5.以当事人同意庭外和解申请扣除审限的,应提供各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及申请和解期限的证明材料,扣除审限起始时间为收到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结束时间为庭外和解期满之日。庭外和解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群体性纠纷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特别疑难复杂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实需要另行延长庭外和解期限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6.因中止审理扣除审限的,以中止裁定书签发之日为起始日,以中止事由消失之日为终止日;
7.因其他事由申请变更审限的,根据相应规定办理。
第四条 若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多种审限变更事由的情形,应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审限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不得仅以其中一种事由将所需扣除的审限全部扣除。
第五条 案件审限变更情况应全程留痕。案件承办人应在审限变更事由发生后及时填写《扣除审执期限审批表》《延长审限审批表》等审批材料提请领导审批,并在审判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审限变更信息。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加强对扣除、延长审限案件的跟踪记录,定期核实程序进度,询问鉴定机构工作进展、与当事人核实双方和解、调解进度、了解另案审理进度等。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限扣除、中止和延长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管控异常情况。
第八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全院案件的审限变更情况随机抽查和专项评查,对抽查、评查中发现的案件审限变更不规范等情形进行通报。
审限变更抽查、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作为人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绩效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审判执行人员故意拖延办案、审限变更事由与事实不符、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或越权审批或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督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基层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