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监督员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4    字体大小:

厦中法发〔202157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监督员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法院、中院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监督员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请先予试行。试行中遇到问题的,及时报告中院执行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612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监督员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

 

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健全执行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制度,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定义】 执行监督员是针对法院执行办案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二条【聘任对象】 执行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商、金融、企业、文化、医疗、教育、新闻、社区等各界人士中聘任,每届任期为二年。

第三条【聘任条件】 担任执行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人民法院司法事业与民主监督,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执行监督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社情民意,善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积极履行职责,完成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群众威望高;

(五)具有履职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履职保障】 法院应当保障执行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为执行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信息技术支持及必要保障。

执行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误工等费用,法院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保密义务】 执行监督员对履行监督职责中获知的案件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履职回避】 执行监督员对执行办案活动实行监督时,应当遵守有关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涉及本人、所在单位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工作监督】 执行监督员可以对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以下活动实施监督:

(一)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公开听证;

(二)执行案件现场查封、扣押、调查等执行活动;

(三)拘留行动;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行动;

(五)执行款的发放工作;

(六)执行部门的定期信访接待;

(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执行案件的研究、反馈相关工作;

(八)涉及本市重大民生项目等重点执行案件的办案进展;

(九)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十)执行工作情况通报;

(十一)其他相关执行办案工作。

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活动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人民法院应当邀请执行监督员实施监督。

第八条【工作监督反馈】 执行监督员参加或者列席本规定第七条的执行活动时,法院应当听取执行监督员的意见,执行监督员也可以在活动结束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监督意见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案件监督】 执行监督员可以对法院办理的以下执行案件实施监督: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长期未处置的案件;

(二)执行款长期滞留未发放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或者被保全人主张超标的、超范围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的案件;

(四)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

(五)立案后超过一年未结案的执行实施案件;

(六)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执行审查案件;

(七)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信访案件。

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主动移送执行监督员实施监督;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监督员实施监督。

第十条【执行监督员启动程序】 执行监督员发现或者掌握本规定第九条的执行案件在合法性和规范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启动监督程序。执行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启动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启动程序】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举报人、控告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监督员监督程序。执行法院审查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执行法院决定启动监督程序的,应当随机确定负责监督的执行监督员。执行法院决定不予启动监督程序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并备注说明。执行监督员有权查阅不予启动监督程序的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监督案件审查】 执行法院按照本规定启动监督程序后,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供给执行监督员。执行监督员可以查阅所监督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执行监督员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请求执行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举行听证,执行法院应当安排听证。监督案件听证程序由承办执行案件的执行员主持,执行监督员有权进行听证调查。

执行监督员可以向执行案件承办人了解监督案件的相关案情,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如实提供。

第十三条【执监案件】 执行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监督意见,由其本人签署后送交执行法院。执行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认为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存在问题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审查,并立执监案号。

第十四条【审判组织】 执行法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执行部门领导担任审判长。执行部门领导为原执行案件合议庭成员的,由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审判长。

第十五条【案件监督反馈】 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结果应当在结案后七日内向执行监督员反馈。执行监督员的书面意见应当归档入卷。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监督员的组织联络和建立监督工作档案,办理执行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反馈、解释说明等事宜。

第十七条【定期交流】 执行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行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听取执行监督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沟通联络】 执行部门应当加强与执行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定期将监督执行办案活动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对于积极履职并具有一定贡献的,可以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适用范围】 各区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执行监督员制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