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层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二条【适用条件内涵】“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但一旦查明事实,独任法官即可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案件。
第三条【基层启动独任制的情形】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发现案件属于“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情形的,应当启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四条【基层不适用独任制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属于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等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五条【涉众型案件独任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有关重大法律利益、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涉众型系列案件及第(六)至(八)项程序回转需重新作出司法判断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承办人不得申请采用独任审程序。已进入独任审程序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涉众型系列案件,一般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同一时间段内受理的达到一定数量、所涉人数众多、具有密切关联性的系列案件。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制定。
第六条【基层独任制转合议制的审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发现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至(五)项规定的事实认定困难或者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案件或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独任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经庭领导审批后作出裁定转入合议庭审理程序,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庭领导认为可以继续独任审理的,应当在《独任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上批注,并写明理由。庭领导经审批认为可以继续采用独任审理的,应当继续独任审理并报审管办备案。
第七条【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独任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八条【二审适用独任制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或者事实真伪可通过相应证据予以判断,不存在事实认定困难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适用明确”是指可找到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且根据该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第九条【二审启动独任制的情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和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上诉后,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发现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情形的,应当启动独任审理程序。
第十条【二审独任制转合议制的情形】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定,同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其他属于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等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十一条【二审独任制转合议制的审批】二审中需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应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独任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写明案号、案由、当事人、基本案情、需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具体理由,并提交庭领导审批。庭领导审批后即可作出裁定按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领导认为可以继续采用独任审理程序的,应当在《独任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上批注,并写明理由。庭领导经审批认为可以继续采用独任审理程序的,应当继续采用独任审理程序审理并报审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审限的计算】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十三条【二审独任审理的开庭要求】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独任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
附件:独任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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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及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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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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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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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转合议庭审理理由 |
承办法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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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领导审批意见 |
庭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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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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