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两级法院关于近三年来保护中小投资者
工作情况的通报
一、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
二、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的特点分析
1、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能够掌控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人员滥用其控股地位剥夺中小股东优先购买权,又有控股股东不顾中小股东权益对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等消极不作为;甚至还有滥用经营管理权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未经小股东同意进行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侵权作为。
2、案情形态错综复杂。中小投资者多未参加公司管理,缺乏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在主张自身权益时往往无法充分收集证据;股东之间为亲戚关系的纠纷较多,一旦出现矛盾往往“反目成仇”,紧张关系无法调和;案件起诉标的较小,一百万以下的占69.13%,争议双方往往因信任基础崩塌而致锱铢必较。
3、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全市法院近三年来累计审结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2519件,其中判决1035件,调解199件,裁定634件,其他 651件;一审审结的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主要结案方式为判决,调解撤诉率29.71%,远低于判决率;全市各区院的调撤率普遍低于50%,远低于其他案件。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做法、成效
1、先进理念指引,创新审判思路
坚持理念先行,以现代化的公司审判理念指引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审判工作。一是注重股东利益平衡。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坚持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又要针对当前公司诉讼中大量出现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并重。二是注意区分股东权益的类型,正确选择保护方式。对于股东因其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遭受控股股东侵害请求救济的,予以支持;对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范围的股东权,要尊重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对虽属资本多数决原则处分范围的股东权,但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予以侵害的,要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保护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三是坚持内外有别。准确识别公司纠纷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属内部法律关系的,探究和维护公司、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外部法律关系时,则以商事外观公示主义为准绳,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四是坚持公司自治。对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坚持公司自治、程序性审查的司法审查原则,尊重企业家的商业判断,维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和个人财产权。五是鼓励创新创业。以包容开放的思维处理好鼓励创新创业与强化监督监管的关系,妥善处理对赌协议、股权激励等新类型公司纠纷案件,为企业家创新投资经营模式提供司法引导与支持,增强诚信经营者创新投资的信心。
2、探索智慧审判,提升审判质效
面对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不断增长的压力,积极创新审理模式,抓住智慧法院建设的契机,促进案件审理质效双提升。突出“两个一站式”现代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特点,建设以电子诉讼服务为核心,贯通大厅服务、热线服务、移动端服务,覆盖诉讼全流程,联通各类信息应用系统,融合大数据分析功能的诉讼服务新体系,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以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助力商事审判,确保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审判质效再上新高。加大科技支持。如思明法院在推行“六快三化”审判机制基础上,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对办案的支撑力度,先后自主开发了一键生成法律文书的“智成”系统与审判流程节点管理的“智控”系统,提升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审理效率。疫情期间,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及智慧法院作用,迅速转变诉讼模式和审判执行方式,引导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庭审在线平台、“无接触”执行模式参加诉讼活动,全力保障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的审判工作秩序和诉讼活动效率,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延伸审判服务,推进诉源治理
注重发挥商事审判的规范导向作用,通过服务前移实现“以案件为中心”向“以解决矛盾为中心”转变。一是构建诚信体系。如与厦门市诚信促进会共同开展“诚信经商,依法维权”活动,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将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送达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营造诚实信用的商事氛围。二是预警经营风险。通过“司法基层行”“合规伴我行”等活动扎实推进“司法助企”活动,专门组织问卷调查,为企业提供包括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座谈讨论、以案释法、风险提示等措施在内的各项法律服务活动,支持拥有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主动走访我市民营企业,与各企业负责人座谈,了解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情况,收集企业司法需求。特别是因疫情发生的订单取消、购买方逾期付款以及因疫情防控区域管制发生的货物迟延交付等法律问题,有针对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向辖区企业发放《企业司法需求问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微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十项提示》及司法建议书,防范化解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风险隐患。对于企业提出的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积极受理、迅速审查、快速执行。三是推动双向交流。开展企业普法巡回讲座特色品牌“商事讲堂”,邀请商事业务能手、高校教授等不同领域的法律专家学者作为主讲人,培育科学的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助力辖区良好的创新创业营商环境建设。四是重视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服务效应,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典型案例和做法经验。
4、构建大调解格局,形成保护合力
以“两个一站式”为龙头,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力争将更多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在诉讼前端。一是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构建由司法诉讼、机构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商事纠纷解决体系,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全方位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司法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开展企业关注的“执行难”专项治理。二是搭建“科创中心法律服务平台”,优化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法律服务环境。进一步发挥民商事调解工作在就地协商、快速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的优势。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商事纠纷调解优势。在运行在线调解平台的过程中,加强在线调解平台与法院和调解组织之间的交流沟通,提高在线商事纠纷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并针对关键性的程序规则例如证据规则、送达规则、担保与执行规则等制定统一明确的行业规范。三是精准发力,强化多元化解效果。厦门中院与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精准发力,拟成立诉调对接小组,确定日常联络办事机构,建立联络工作机制,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相通报中小投资者经营发展的态势和面临的新情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