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新、古玉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李新、古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新、古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51030.25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为39530.27元,之后合计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800元。
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