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学明、岑桂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傅学明、岑桂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203民初132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
一、傅学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理赔款168105.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810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有权以傅学明名下车牌号为粤H87H66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