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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工业报社与被上诉人厦门兴庄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贸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刘昱江、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恒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贸鑫顺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2民终56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顶顺、梁碧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顶顺、梁碧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