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强、龙海市新凯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惠兰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林丰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伟强、原审第三人龙海市新凯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闽02民终639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黄惠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