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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有吉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9-28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薛有吉:

本院受理(2026)闽02民终4199号上诉人文力、刘鸣一、吴卫、曾志杰与被上诉人骆泽圣、原审第三人薛有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闽02民终4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5)闽0203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5)闽0203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5)闽0203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骆泽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文力364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36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5)闽0203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骆泽圣、曾志杰、吴卫、刘鸣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文力保全费5000元;五、曾志杰、吴卫、刘鸣一对本判决上述第三项骆泽圣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文力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曾志杰、吴卫、刘鸣一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344元,由文力负担21345元,骆泽圣、曾志杰、吴卫、刘鸣一共同负担429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344元,由文力负担21345元,骆泽圣、曾志杰、吴卫、刘鸣一共同负担429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