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惠明、唐于兰、王建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谢惠明、唐于兰、王建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6)闽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4元,由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