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珞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军昌、邹伟伟、任志强、陈俊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霖与被上诉人厦门中珞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军昌、邹伟伟、任志强、陈俊杰、原审第三人丁志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5)闽02民终7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由林霖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