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溪良、福建智丞星火文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姿臻与被上诉人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溪良、福建智丞星火文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由陈姿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张溪良、福建智丞星火文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姿臻与被上诉人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溪良、福建智丞星火文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由陈姿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