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司法 > 送达公告
朱雷、黎恒珲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2    字体大小:

朱雷、黎恒珲: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锦飞与被上诉人朱雷、黎恒珲、厦门市思明区柚觅瑜伽健身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朱雷、黎恒珲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7914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5)闽0203民初9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陈锦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5)闽0203民初9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朱雷、黎恒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锦飞劳务费8842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26日起,以88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陈锦飞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朱雷、黎恒珲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足额预交除外)应于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二审案件受理费缴款码:35020026120000039292。一审案件受理费缴款码另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