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仕主、江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少宏与被上诉人龚仕主、江熙、朱家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闽02民终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5)闽0203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二、 龚仕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少宏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 驳回杨少宏对朱家棋、江熙的诉讼请求;四、 驳回杨少宏原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杨少宏负担2150元,由龚仕主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杨少宏负担2150元,由龚仕主负担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足额预交除外)应于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二审案件受理费缴款码:35020026120000039778。一审案件受理费缴款码另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