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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智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志宏、蔡建民
文字来源:思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31    字体大小:

厦门智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志宏、蔡建民:

     本院2025916日对原告漳州智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宏、蔡建民、第三人厦门智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有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闽0203民初15811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0203民初15811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六行、第九行,第六页的第十二行、第十六行的“(2024)闽06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2024)闽061413”。

  (2025)闽0203民初15811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十二行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补正为“撤销2024)闽06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判决智林公司应向智轩公司支付602880.88元及利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