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智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志宏、蔡建民:
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对原告漳州智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宏、蔡建民、第三人厦门智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有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闽0203民初158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错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闽0203民初158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六行、第九行,第六页的第十二行、第十六行的“(2024)闽06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2024)闽06民终1413号”。
(2025)闽0203民初158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十二行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补正为“撤销(2024)闽06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判决智林公司应向智轩公司支付602880.88元及利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