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首文:
本院审理的(2026)闽02民终814号上诉人厦门易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世勇与被上诉人林加福、原审被告林首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易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世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易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世勇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闽02民终81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