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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奇润、陈秀延、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3    字体大小:

曾奇润、陈秀延、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2025)闽02民终6425号上诉人林顺强与被上诉人福建山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纯鹏、曾奇润、陈秀延、原审第三人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6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林顺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顺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