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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顺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3    字体大小:

林福顺: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7296号上诉人厦门中科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丽华、林福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7296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厦门中科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中科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