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生: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振亮与被上诉人厦门德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宝伟、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建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5)闽02民终5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林振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振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