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昱杰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焦与被告厦门昱杰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03民初30220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