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杏辰、段辉、袁九花、周海雄、周丹、内蒙古富千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6377号上诉人王万祥与被上诉人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杏辰、段辉、袁九花、周海雄、周丹、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富千嘉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6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