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库金珊百货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凤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库金珊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03民初25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库金珊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春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张春凤负担500元,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库金珊百货店负担552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