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治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叶汉坤与被上诉人厦门迎吉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治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4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叶汉坤撤回上诉;三、准许厦门迎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一审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13.12元,减半收取656.56元,由厦门迎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汉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