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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秀梅、陈泉锋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03    字体大小:

郑秀梅、陈泉锋: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4539号上诉人陈育慧与被上诉人陈泉锋、郑秀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育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45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