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享曜配眼镜店、厦门莱付眼镜有限公司、俞龙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享曜配眼镜店、厦门莱付眼镜有限公司、俞龙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03民初19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享曜配眼镜店、厦门莱付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案涉店铺招牌、对外宣传微信账号上使用侵权标识“天明宝岛”;二、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享曜配眼镜店、厦门莱付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000元;三、被告俞龙海为上述第二项中被告厦门莱付眼镜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享曜配眼镜店、厦门莱付眼镜有限公司、俞龙海负担52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