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漳州创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正普(厦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超,林勇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75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创骏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