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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鑫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2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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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熊建民与被上诉人谌炎林、原审被告厦门中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漳州鑫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46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6民初147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6民初147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熊建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谌炎林保修金1214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14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驳回熊建民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谌炎林一审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均由熊建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