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银辉: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4755号上诉人郭秀宗与被上诉人黄银辉、原审被告刘平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47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秀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秀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