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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达之道贸易有限公司、曹华丽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0-23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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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4409号上诉人罗帝尊与被上诉人厦门达之道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曹华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帝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