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廊桥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本院对原告颜章邵诉被告宁德廊桥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03 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宁德廊桥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7636元,由颜章邵负担864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