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玖星: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国刚与被上诉人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危志清、危智辉、胡玖星、李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3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6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6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危志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6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李国刚的其余上诉请求;五、驳回李国刚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51.6元,由李国刚负担2610.1元,由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危志清负担124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6元,由李国刚负担2610.1元,由危志清负担124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