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瑞麒多金服饰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瑞麒多金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0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瑞麒多金服饰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合计8500 元;二、驳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270 元,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瑞麒多金服饰店负担 280 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