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碧华:
本院对原告李晓英与被告吴碧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03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送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 120.4 元,由吴碧华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