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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锦春
文字来源:思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05    字体大小:

方锦春:

本院对原告张锦煌与被告方锦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03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送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 12.5 元,由方锦春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