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谨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实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谨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即(2025)闽0212民初3983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一、福建谨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实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500元;二、福建谨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实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7.5元,由福建谨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