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司法 > 送达公告
黄金旺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7    字体大小:

黄金旺:

         本院审理的(2025)闽02民初365号原告漳平市嘉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厘籽(厦门)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漳平市嘉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漳平市嘉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