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美伶:
本院受理的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与被告林美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03民初1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美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林美伶负担15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