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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纯鹏、 曾奇润、陈秀延、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思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2    字体大小:

黄纯鹏、 曾奇润、陈秀延、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福建山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纯鹏、林顺强、曾奇润、陈秀延、第三人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林顺强对本院作出的(2024)闽0203民初241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0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