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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廷浪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1    字体大小:

陈廷浪: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623号上诉人邓治根与被上诉人厦门永利源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廷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3623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邓治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抽逃出资的535277元范围内对厦门闽锦宏工贸有限公司在(2019)闽021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负的未清偿债务向厦门永利源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厦门永利源包装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邓治根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15元,由陈廷浪、邓治根负担。公告费450元由陈廷浪、邓治根(公告费厦门永利源包装有限公司已预缴,陈廷浪、邓治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厦门永利源包装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由永利源公司负担81元,由邓治根负担7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