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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廷浪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1    字体大小:
陈廷浪: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621号上诉人邓治根与被上诉人厦门良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廷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3621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邓治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抽逃出资的535277元范围内对厦门闽锦宏工贸有限公司在(2019)闽0212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负的未清偿债务向厦门良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厦门良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邓治根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7.95元,由陈廷浪、邓治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7元,由良颖公司负担28.35元,由邓治根负担234.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5)闽02民终3621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倒数第二段“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7.95元,由陈廷浪、邓治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7元,由良颖公司负担28.35元,由邓治根负担234.42元。”补正为“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7.95元,由陈廷浪、邓治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7元,由良颖公司负担28.35元,由邓治根负担234.42元。公告费300元由陈廷浪、邓治根承担(公告费厦门良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缴,陈廷浪、邓治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厦门良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