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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坤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1    字体大小:

黄永坤: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914号上诉人袁亚兰、黄永坤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红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蔡志毅、陈建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上诉人袁亚兰、蔡志毅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志毅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要求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蔡志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391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