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赫眉娜美容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史凤仙与被告厦门赫眉娜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03民初122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凤仙负担,款项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