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加放:
本院受理的(2025)闽0211行初92号原告吴文通诉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庄加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11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吴文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文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