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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庄加放
文字来源:集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13    字体大小:

庄加放

    本院受理2025闽0211行92原告吴文通诉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庄加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11行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吴文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文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