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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宝成、厦门天合食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12    字体大小:

林宝成、厦门天合食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2003号上诉人林溪与被上诉人厦门盟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宝成、厦门天合食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由林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