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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贵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01    字体大小:

陈鸿贵: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银华与被上诉人陈鸿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陈鸿贵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及公告费200元,由胡银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