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京生、黄萍:
本院审理的原告黄志山与被告许京生、黄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志山对本院作出的(2024)闽0203民初1831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